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九种情况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注销指引(2023年修订)的公告》(2023年第58号)第四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第(二)项简易注销流程中,指出了适用对象是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(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)。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,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、法定补偿金、应缴纳税款(滞纳金、罚款)等债权债务。
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:
1.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;
2.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;
3.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;
4.存在股权(财产份额)被冻结、出质或者动产抵押,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;
5.尚持有股权、股票等权益性投资、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、房产等资产的;
6.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;
7.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,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;
8.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;
9.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。
对于企业存在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”“存在股权(财产份额)被冻结、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”“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”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,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,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。